2 《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的历次重大修订内容

互动活动专区 2025-08-01 08:48:56

殷悦 ,侯学华 ,李 俊 ,杨 林 ,孟 宁

FIFA 成立于20 世纪初,会员国达到211 个,是目前全球最大、最具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组织。作为非政府行业协会,FIFA 利用其制定的行业政策与标准来对下属协会施加影响。因此,FIFA 政策规定的变动,对国际足球有着即时、深刻、长久的影响。中国足球协会作为FIFA 下属的重要会员协会,准确、及时、高效地跟随FIFA 政策做出针对性调整,以保证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全面及时接轨,但对RSTP 的部分规定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有必要对FIFA出台的有关政策进行研究,以便为中国足球行业管理机构的政策制定与调整提供借鉴,为中国足球行业及时、准确的理解与执行国际足球行业规定提供理论支撑。

1 《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的意义《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Regulations on the Status and Transfer of Players,RSTP)是FIFA 出台的强制性规定,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FIFA 下属会员协会,是世界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球员身份与转会文件。RSTP 是FIFA 借以实现全球足球治理的最重要的政策依据,FIFA 对RSTP 不断完善,以使其更加适应国际足球现实环境,形成对下属会员协会高效规范与管理。FIFA 出台的相关规定或进行的诸多改革均与RSTP 的历次修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RSTP 为FIFA 管辖范围内的足球运动员身份确定与转会确立了全球统一的标准,保证了球员转会的全球统一尺度。其重点规定了有关球员的国际转会、会员身份、踢球资质、参赛资格、合同稳定性等问题。随着国际足球历史的不断进步与环境变化,RSTP历经多次修订,最终,成为全球范围内行业公认,并获得各个会员协会充分认可的规定性文件,对国际足球秩序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影响。

2 《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的历次重大修订内容1982 年,欧足联制定了首个关于球员转会的规定《欧共体内不同国家俱乐部间球员转会合作协议》,其中规定球员只有在合同期满后才能自由地与其他国家俱乐部签约。而后,所属俱乐部和拟引进俱乐部才可以协商转会费用事宜。如果俱乐部双方不能就合理的转会费达成一致,欧足联指定的委员会将负责为球员确定合理的转会费。在借鉴《欧共体内不同国家俱乐部间球员转会合作协议》的基础上,FIFA开始研究国际通用的球员身份与转会相关规定。

20 世纪90 年代初,国际足球市场化程度逐步提升,FIFA 开始关注球员身份与转会问题。1994 年1 月,FIFA 发布第一版具有标志性、较为成熟的《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1994 版)》,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球员身份认定与转会事宜处理。自2001 年起,国际足球转会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球员注册、转会矛盾日益凸显,FIFA 加快了对RSTP 的修订频率,以适应国际足球发展的趋势与潮流,先后发布2001、2005、2008、2019(6 月版、10 月版)等版本,并对某些版本进行了全面的针对性解释与说明。2020 年6 月,针对COVID-19 的全球疫情形势,FIFA 发布了最新版的《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包括COVID-19期间的临时修订)》,对疫情影响下的球员身份与转会问题做出说明。RSTP 经历历次修订,获得行业内和各个会员协会的充分认可,其重点规定的球员的国际转会、踢球资质、未成年人保护、俱乐部独立性、合同稳定性、训练补偿等问题,为全球范围内球员身份与转会提供了统一规范和标准,为建设和稳定国际足球秩序产生显著影响。以下,将对RSTP 历次修订中有关的重大修订内容进行回顾与分析,以便对RSTP 的主要历史变化有较为清晰的基本了解,为中国足球行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由于FIFA 对RSTP 内容进行了多次、多角度的频繁修订,涉及RSTP 十几个版本,因此难于对其历次修订中的详尽内容进行全方位的描述,故选取RSTP 1994、2001、2005、2009、2016、2018、2019 版及2020(6 月版)版中具有较大现实与实践意义的重大修订内容进行选择性分析。

2.1 1994 版RSTP:博斯曼法案对RSTP 的巨大意义博斯曼法案与《罗马条约》的博弈导致了FIFA 对RSTP(1994 版)的重大调整,其中最为关键的规定在于:球员在不同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之间转会时,对于原俱乐部的转会补偿是硬性规定[1]。在合同到期或6 个月内到期的前提下,球员方才具备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博斯曼法案的产生与判决结果,对现代足球运动尤其是球员利益保护、转会市场规范、俱乐部权利限制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RSTP(1994 版)中限制了转会补偿,球员博斯曼在与比利时RFC 列日队合同到期的前提下,无法顺利转会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列日队依据RSTP(1994版)做出了最利己的选择,其要求的高昂转会费成为阻止博斯曼转会的根本障碍。最终,由于敦刻尔克俱乐部无力支付转会费,导致博斯曼留在列日队无球可踢,过早结束职业足球生涯。

博斯曼的遭遇道出了存在于RSTP(1994 版)与《罗马条约》之间的矛盾。1957 年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联合缔结的《罗马条约》,是确立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基础性文件,也是建立欧盟的最基本依据性文件。其中,对劳动力在欧共体内自由移动做出了诸多的规定:在欧共体成员国内部,取消对人员、服务和资本流动自由的障碍;建立一种确保共同市场竞争不被扭曲的制度;在《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中提出:工人的行动自由应在共同体内得到保障,此种行动自由应包括消除成员国工人之间在就业、报酬及其他工作和就业条件方面基于国籍的任何歧视;在符合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理由的情况下,享有接受实际提供的就业机会和在会员国领土内自由行动的权利;要维护、形成保证工人在成员国内自由运动的良性机制[2]。欧共体对于经济一体化的诉求催生了《罗马条约》对于欧共体成员国劳动力资源自由移动的规定。欧共体的这一规定与RSTP(1994 版)球员转会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1995 年12 月15 日,欧盟法院依据《罗马条约》中关于“欧盟公民自由居住和自由择业”的有关规定,对博斯曼因转会纠纷状告列日队和比利时足协案进行最终裁决,迫使FIFA 下属的欧足联废除了球员转会制度有关规定,史称“博斯曼法案”。这一矛盾的发生与解决,成为影响国际足球及其转会市场、球员权利、俱乐部利益的重大历史性事件。由欧盟法院裁决形成的博斯曼法案,直接引发了FIFA 对RSTP规则长达6 年的研究与重大调整。

尽管FIFA 出于被动或主动的对RSTP 进行不断的调整,但其始终在寻求独立于任何国家政府法律规定之外的独立司法身份。2019 年6 月,FIFA 出台的最新章程中,阐述了其作为独立运行机构排斥任何国家法律干预,并强制所属会员协会遵守的清晰诉求。国际足联章程第57 条第1 款:国际足联承认总部设在瑞士洛桑的独立体育仲裁法庭(CAS)解决国际足联、成员协会、联合会、联盟、俱乐部、球员、官员、中介机构和有执照的比赛经纪人之间的纠纷[3]。第59 条第2 款:除非国际足联有特别规定,否则禁止诉诸普通法院,也禁止一切类型的临时措施诉诸普通法院[3]。第59 条第3款:协会还应确保这一规定在协会中得到实施,必要时可对其成员施加有约束力的义务;协会将对不遵守这一义务的任何一方实施制裁,并确保对此类制裁的任何上诉同样应严格提交仲裁,而不是提交普通法院[3]。这些规定限定了FIFA及下属会员协会、俱乐部、球员等利益群体相关的任何纠纷应选择FIFA 内部或第三方解决渠道——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博斯曼法案引发的FIFA 对RSTP 的修订与调整,只是FIFA 基于现实做出的消极妥协与让步,可以预见,只要FIFA 坚持行业内部纠纷裁决的规则,在国际足球日趋发展的未来,难以避免博斯曼案类似情况的出现。

博斯曼法案的判决深刻影响了现代足球运动。在博斯曼法案的推动下,球员及其转会权力获得良好的保障,获得了合同期满后自由转会的权利,这也促进了国际球员转会市场的蓬勃发展。但伴之而来的是,球员的转会费用也随之飙升,甚至远远超出了合理的市场价格,直接导致了俱乐部的支出提高,一些财力微弱的俱乐部纷纷退出,财力雄厚的俱乐部则“滚雪球”般发展,加剧了俱乐部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一些俱乐部为了规避博斯曼法案的负面影响,采取与球员签订“阴阳”合同或附加合同的方式,以此弱化球员直接转会的影响。RSTP 的修订是对足球行业不同群体利益与权力的再规定与再分配。博斯曼法案后,经过FIFA 与欧盟委员会长期的磋商与讨论,到2001 年,FIFA 修订的最新RSTP 通过欧盟审议,于2001 年9 月开始执行。

2.2 2001 版RSTP:FIFA 相对独立司法体系的构想由于博斯曼法案的影响,FIFA 深刻认识到受制于政府组织或非政府合作机构司法限制的弊端,并开始重点着手建构自主独立的司法体系。FIFA 通过章程和RSTP 中相关条款的重新定义与设置,建构起了相对独立的司法管理与监督体系[4]。2001 版FIFA 章程与RSTP 便集中体现了其规避国际组织监管与独立司法运行的意志。

2001 年,FIFA 在其章程和RSTP 中提及了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争议解决分庭(Decisions of Dispute Resolution Chamber,DRC)、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委员会(The Players'Status Committee,PSC)的建立问题。

第3 章《立法、行政和行政机构—常务委员会》23 条11款中,明确提出建立PSC,第34 条进一步明确了成员构成、职责范围等问题。指出其主要负责审查球员身份、检查RSTP 有关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针对俱乐部、官员、球员、教练、球员经纪人的处罚等问题,原则上只处理国家协会提交的相关纠纷。在RSTP(2001 版)第12 章33 条中强调,任何与球员身份有关的问题由PSC 裁决。FIFA 2004 章程第5 章第4 条47 款对PSC 进行了突出强调:其行使权利的司法依据来自RSTP[3]。在2001 版章程中没有提及DRC 的问题,但在RSTP 中予以明确提出。RSTP(2001 版)第14 章《争议解决、纪律和仲裁制度》中的42 条第2 款指出,有关争议将由DRC 或者是由球员和俱乐部平等选择的成员组成的国家体育仲裁委员会(National Sports Arbitration Tribunal) 决定[1]。2004 章程第5 章第4 条第47 款直接指出:PSC(根据RSTP 和DRC 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DRC 的工作。PSC 负责处理涉及教练和协会雇佣纠纷、或超出DRC 管辖范畴的俱乐部之间的纠纷,以及与国际转会证明(ITC)颁发有关的纠纷[3]。因此,DRC 更像是PSC 的下属机构。但DRC 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作为仲裁机构存在的,而是作为争端与纠纷判决机构存在的。DRC 做出的判决结果,会直接影响FIFA 章程、RSTP 等重要政策的修订与调整,在FIFA 规则制定与实践运行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这两个组织机构的建立,标志着FIFA 独立的司法运行体系建构走向了实质化。而到2004 年,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的地位及其作用获得FIFA 全面的认可与充分的肯定。

2001 版章程和RSTP 对于CAS 均没有提及。2004 年,CAS 被纳入FIFA 司法体系中,重要的标志是2004 章程第8章59 条中的有关规定:FIFA 承认CAS 的独立司法地位,并同意其作为解决FIFA 与会员协会、俱乐部、球员、经纪人、媒体等不同利益群体矛盾纠纷的裁决机构[3]。值得注意的是,CAS 纠纷裁决的主要依据,首选是FIFA 的有关规定,其次是瑞士的法律条文。FIFA 通过CAS 的引入,将PSC、DRC无法处理的纠纷问题推给了CAS,这一决定捍卫了FIFA 行业协会的权威性的同时,兼具了对PSC 和DRC 司法权限不足的弥补。当然,对于CAS 的介入,FIFA 为自身留出了保持司法相对独立性的余地,即要求CAS 将FIFA 出台的行业规定作为第三方机构(CAS)处理纠纷的最基本、首选的法律依据。现实案例中,国际足球纠纷类型多样,很多会涉及俱乐部、协会、球员、代理人、官员、组织机构与FIFA 的纠纷或对PSC、DRC 判决的上诉,这便进一步强化了CAS 作为第三方存在的价值。例如,亚足联前主席哈曼“贿选”,导致FIFA做出“终身禁止其参与足球活动”的判决,哈曼因不服从判决而选择向CAS 申诉,CAS 最终以“证据不足”的原因推翻了FIFA 的判决。

在对RSTP(2001 版)的后续补充与解释中,FIFA 进一步建立了“球员护照”制度。目的是对全球范围内的职业球员进行全面的建档,为后续的球员注册、转会、补偿、纠纷判断等工作做好基础性准备。这一举措无疑为全球职业足球人力资源的规范运行与管理创造了便利条件,对于RSTP 自身的执行与落实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此外,对青少年球员的训练补偿金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为PRC、DRC 甚至是CAS 在青少年球员转会纠纷处理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判决依据。

2.3 2005 与2009 版RSTP: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2004 年12 月FIFA 审议并修订了RSTP(2001 版),于2005 年7 月1 日正式实施。RSTP(2005 版)在框架结构和逻辑层次上更加清晰,增加了球员身份的相关规定,将2001版中“业余球员”与“非业余球员”修改为“业余球员”和“职业球员”的概念。此外,RSTP(2005 版)对DRC 和PSC 的权限与职责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假如出现PSC 和DRC 均无法确定诉讼案件究竟由谁管辖时,由PSC 主席决定哪个机构有管辖权[1]。

RSTP(2005 版)重点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修订了未成年球员国际转会的有关规定。第5 章第19 条第1 款规定:只有年满18 岁的球员才可以进行国际转会。同时,第2款规定了3 种例外情况:(1)父母非足球原因移民(在RSTP(2001 版)中,强调的是“家庭”,而非“父母”。RSTP(2005版)缩减了本条适用的范围。(2)年满16—18 岁,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部转会。(3)球员居住地距本国边境不超过50 公里,球员希望在邻国注册的俱乐部也在该边界50 公里之内,球员住所与俱乐部宿舍之间的最大距离为100 公里,且球员必须继续住在自己的家中,并得到两国足球协会的明确同意[1]。此外,第5 款规定了由PSC 负责处理未成年人注册转会相关的纠纷。

RSTP(2005 版)改变了RSTP(2001 版)设立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自行确定转会最低年龄”的规则,统一规定了16 岁作为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国家球员转会最低年限,18 岁作为非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球员的国际转会最低年限问题。这一规定从事实上承认了欧足联管辖的欧洲足球青少年转会市场在国际足球转会体系中的特殊角色,是对欧洲足球运动发展的充分肯定与支持行为,对于促进欧洲青训与转会市场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影响。

2009 版RSTP 中加入了“未成年人注册”有关的补充条款,要求凡是俱乐部举办的或是有联系的足球学校或学院,均需要向所属地区的足球协会全面上报未成年球员信息;与足球俱乐部无关的足球学校或学院,只要能够组队参加全国比赛的,也需要上报所属协会未成年球员情况;凡是以训练为目的进入足球学校或学院的未成年人,均需要向所属协会上报未成年人信息。FIFA 向下属协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也赋予了下属协会对本国未成年足球人口注册与管理的权力。这既促进了国家协会对本国青少年注册与参训人员的信息把握,也为足球青少年培训市场的规范管理与良性运行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依据。

2.4 2005、2018 与2020 版RSTP: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RSTP(2005 版)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基于运动本身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概念。规定:职业球员在其俱乐部单个赛季参与的正式比赛中出场少于10%时,可以“基于运动本身正当理由终止合同”[1],这是最大限度保障职业球员的踢球机会而对俱乐部做出的限制,赋予了缺少上场机会球员自主选择出路的权利。RSTP(2018 版)中,第4 章首次增加了“任何迫使对方终止或变更合同条款的滥用行为,都将使对方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1]的规定;第14 条增加了补偿条款,提出“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1],规定假如俱乐部在球员合同到期日前拖欠2 个月以上的工资,则球员有权以此为正当理由终止合同。RSTP(2020 版)在“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中,重申了这一条款。RSTP 中的这类规定,在市场主导下的国际足球运行环境中,为日益增多的劳资纠纷案确立了最基本的解决依据。

基于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相关的规定,充分考虑了球员作为个体在与俱乐部博弈中的劣势地位,极大的维护了不被俱乐部或球队教练层认可球员的基本踢球权力。对于俱乐部的欠薪、拖欠工资等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避免了因劳动合同约束造成的球员利益受损情况。

2.5 2008 与2019 版RSTP:俱乐部独立性的有关规定RSTP(2008 版)中加入了“俱乐部第三方影响”(Thirdparty influence on clubs,TPI)相关规定:任何俱乐部不得签订能使合同其他方或第三方有能力在雇佣和转会相关事务中影响其独立性、政策或球队表现的合同。FIFA 纪律委员会将负责监督与处罚此类事件[1]。这一规定强调了俱乐部在雇佣关系中的独立性,规避任何第三方单位从球员注册与转会中牟利的可能,避免俱乐部受外界干扰与控制的情况。为了进一步保障球员独立自由的权力以及避免其经济利益受损,在后续的RSTP 有关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只存在劳动雇佣合同关系的唯一性,并强调不允许足球俱乐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与球员签订劳动雇佣合同。FIFA 对RSTP 不断完善,使“第三方”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RSTP 2019 年第一版中确认“第三方”是指“球员转会时的两家俱乐部以及任何其曾经注册过的足球俱乐部”,球员转会的两家俱乐部互为第三方。这一界定使FIFA 制定该条款的意图更为清晰明了:防止转会俱乐部之间串通一气,从自身利益出发联手、共谋干预球员转会以谋利的问题。伴随国际足球市场化的发展,这一规定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近几年,众多国际足球俱乐部因违反该规定而受到FIFA 的处罚:西班牙塞维利亚俱乐部被罚5.5 万瑞士法郎、巴西桑托斯俱乐部被罚7.5 万瑞士法郎、西班牙埃维拉俱乐部被罚款5.5万瑞士法郎、比利时K St Truidense VV 俱乐部被罚6 万瑞士法郎、荷兰Twente 俱乐部被罚18.5 万瑞士法郎[5]。

2.6 2009 与2020 版RSTP:球员转会匹配系统2008—2010 年间,RSTP 2008、2009、2010 三个版本相继发布,主要对球员的国际转会相关事宜进行了修订。RSTP(2009 版)“球员国际转会证明”(International Transfer Certificate,ITC)条款突出强调了国家协会在注册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入了“不允许国家协会在球员试训、试赛时要求其提供ITC”的有关规定,要求未成年球员在申请或注册ITC 前必须获得国家协会批准。获得ITC 是球员实现国际转会的第一步,球员国际转会的实际运用与操作则依赖FIFA 开发的球员转会匹配系统(Transfer Matching System,TMS)。

2007 年5 月,第57 届FIFA 大会上首次提出TMS 这一说法[6],RSTP(2009 版)中首次明确纳入“球员转会匹配系统”(TMS)的概念。RSTP(2020 版)对TMS 的概念与建设目的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一个基于网络的数据信息系统,其主要目标是简化国际球员转会的过程,并提高透明度和信息流[1]。RSTP(2020 版)对TMS 的功能与结构、俱乐部与协会的权限、TMS 的工作流程等也进行了全面清晰的说明。

TMS 为足球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球员转会信息服务,规范国际球员转会金融市场,保证转会工作的顺畅与透明,现已成为FIFA 球员转会与管理的最根本工具。

2.7 2001、2005、2008 与2016 版RSTP:训练补偿问题RSTP(2001 版)第7 章是关于“青少年球员训练补偿”有关的规定。其中,训练补偿的适用年限在12~23 岁;球员在签订第一份非职业球员合同时,必须向俱乐部支付训练补偿;此后,只要球员转会,便需要支付训练补偿,直至满23 岁为止。在此基础上,RSTP(2005 版)中加入了无须支付训练补偿金的规定,在俱乐部非正当理由违约、重获非职业球员身份或转会至第4 等级俱乐部情况下,球员无须支付训练与教育补偿金。RSTP(2008 版)后对训练补偿进行了详细讲解,包含补偿程序、训练花费、补偿金计算方法、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特别规定、违规处罚等核心问题。RSTP(2008 版)是承前启后奠定基础内容的重要版本,经过此次修订后,2009—2020 年间RSTP 的各版本完全沿用了RSTP(2008版)在训练补偿有关问题上的规定与框架结构,其内容也未有重大变化。

RSTP(2016 版)于2016 年6 月1 日实施生效,其中,“纪律处罚的执行”中加入了“逾期付款”相关的9 条补充条款,详细列举了俱乐部违反财务规定,逾期30 天不支付款项将受到PSC、DRC 或DRC 独立司法厅处罚的内容(警告、谴责、罚款或禁止注册新球员)及相关处罚程序问题。附录中增加了“与训练赔偿有关的索赔程序”,详细介绍了训练补偿实施的原则、俱乐部与会员协会的责任与义务、训练补偿诉讼程序等系列问题。RSTP(2016 版)中还加入了“第三方拥有球员的经济权利”的补充规定,限制俱乐部或球员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规定第三方享有球员转会相关的训练补偿分配权力,保护了第三方享有的训练补偿权力。

RSTP 历次修订中对训练补偿问题的规定,从侧面反映了国际足球注册、转会市场的完善与成熟。2015 年,中国足协便充分借鉴FIFA RSTP 相关规定的内容,公布《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用以规范中国足球行业球员的身份与转会管理。

2.8 2016 版RSTP:五人制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和转会规则RSTP(2016 版)中首次纳入了“五人制足球运动员的身份和转会规则”,共计13 条。相较于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足球的身份和转会规则更像是一种原则性的指导文件,粗略规划出了五人制球员转会与身份变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重点涉及原则、适用范围、球员释放、注册、国际转会证明、FIFA职责等重点问题。FIFA 首次正式将五人制球员身份和转会问题纳入官方RSTP 中予以公布,显示了对五人制运动员和俱乐部权利与地位的认可,对于五人制足球而言,也具有划时代意义。

2.9 2018 版RSTP:合同稳定性的相关规定合同稳定性是关系球员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7],RSTP(2018 版)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规定。RSTP(2018 版)第4 章首次增加了“任何迫使对方终止或变更合同条款的滥用行为,都将使对方有权以正当理由终止合同”[1],既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确立了原始合同在纠纷调解中的基础性、唯一性地位,也为DRC、PSC 和DRC 独立司法厅快速处理劳动纠纷提供了最基本的司法依据,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均有约束与保护作用。但这一规定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即缺乏“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合同双方易因此产生认识冲突。这为FIFA提出了新的议题,FIFA 或将在未来对RSTP 的修订中对“滥用行为”进行全面的界定与解释。

此外,RSTP(2018 版)首次提出了解决劳资双方在“赔偿或补偿资金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的有关规定。“当一方(俱乐部或球员)向另一方(俱乐部或球员)支付一笔款项(未支付的款项或补偿)时,PSC、DRC、DRC 独立司法厅将决定未能及时支付相关款项的处理”(第8 章24 条补充条款)[1]。FIFA 将通过禁止俱乐部新球员注册或禁止欠费球员参与国际足联正式比赛的处罚,督促俱乐部或球员尽快支付赔偿或补偿金。RSTP 中的这一规定,是对劳资纠纷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监督与合同执行情况的强有力推动,极大的限制了合同违约情况,保证了合同的稳定性与执行力。

2.10 2019 版RSTP:球员信息与转会的规范在RSTP(2019 版)中,FIFA 引入了“球员电子信息注册系统”(Electronic player registration system,API)、“国内电子转会系统”(Electronic domestic transfer system,DTMS)和“FIFA 联系系统”(FIFA Connect System),即以FIFA 联系系统为基础平台,建立起了API、DTMS 和TMS 电子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其中,基于掌握全球精确注册未成年球员数据的现实需求,API 系统要求FIFA 下属协会提供所有12 岁及以上注册球员的基本信息,并为每名球员提供独一无二的ID 身份;十一人制所有职业和业余球员的国内转会必须使用DTMS[1]。研究发现,2015 年,世界各地俱乐部注册了2 323 名未成年人[8]。2016 年,向FIFA 提交注册的未成年球员达到2 648 人[9]。

FIFA 建立的这套系统从技术上实现了对全球青少年和职业球员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提高了全球球员市场的透明度,从根本上避免了修改年龄、国籍等行为的出现,维持了国际足球公平竞赛的秩序。对DTMS 与TMS 的组合运用,成功实现了球员国内与国际转会的系统对接,提升了国际球员注册、转会的效率,促进了足球转会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在新冠疫情影响下,FIFA 电子信息技术运用的作用与优势进一步凸显出来。

2.11 COVID-19 暴发后FIFA 的RSTP 修订自COVID-19 暴发以来,FIFA 发布了COVID-19 有关事宜的通知:1712(《COVlD-19 与释放球员到联盟球队》)号、1713(《国际足联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临时工作安排》)号、1714(COVID-19:足球的监管问题)号、1715(直接金融救援:COVID-19 对会员协会的影响)号、1716(2020 年9 月18 日举行第70 届国际足联虚拟会议)号、1717(国际足联足球法律年度评论2019-在线版)号、1718 (COVID-19:恢复足球活动的医疗考虑)号、1720 (COVID-19:足球监管问题(常见问题和新问题)号、1725(FIFA COVID-19 :救援计划)号,主要内容涉及球员释放、注册与转会、合同稳定性、RSTP 修改、TMS 系统使用、COVID-19 风险评估工具、直接金融救援计划等多个方面的内容。2020 年1 月,FIFA 发布RSTP(2020 版)第一版后,又于同年6 月发布了最新的《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包括COVID-19期间的临时修订”》,重点强调了“包括COVID-19期间的临时修订”的条款。可以看出,FIFA 运用RSTP 相关的政策调整与修订、技术或资金支持等手段,帮助下属会员协会、加盟足球联合会等机构改变由于COVID-19 原因造成的足球运行失序问题,并通过制度及时调整约束与平衡职业球员、俱乐部、第三方等之间的关系,达到尽力维持FIFA 框架范围内的足球良好运行秩序的目的。但是,与COVID-19 大流行对全球健康和社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相比,足球秩序的恢复仅是次要问题[10]。由于涉及内较多,对于COVID-19期间RSTP 的修订问题,将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展开。

3 结语FIFA 利用RSTP 的修订,逐步规范了自身管理体系,弥补了制度漏洞,形成了相对健全的全球足球治理体系,为足球运动的全球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足球高层管理部门有必要加强对RSTP 的重视与研究,加快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规定与RSTP 的融合与接轨步伐,并进一步推动全行业学习与理解RSTP 各项规定与条款,促进从业者尤其是行业管理者对足球国际运行规则的深入、全面把握,服务与提升中国足球治理的专业化水平与过程。

自RSTP(1994 版)公布,至1995 年博斯曼法案的判决拉开FIFA 修订RSTP 的“帷幕”,再到新冠疫情影响下的RSTP(2020 年6 月版)的公布与实施,RSTP 的修订与调整始终与时俱进,并日渐频繁。国际足球实践领域也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FIFA 也逐步成为全球最有影响力的非政府行业组织之一。FIFA 借助章程与RSTP 等主要文件的修订,逐步实现了全球范围内足球行业的治理与规范。经过二十多年的修订与逐步完善,RSTP在全球足球行业中的影响力与地位也逐步获得确认,成为各国足球管理机构行动的根本依据与制定国内行业规范的指南。伴随中国政府对足球的高度重视,学术界对RSTP 的全面深入研究将成为足球实践之必须。但RSTP 的内容复杂,绝非一篇文章能够研究清楚。在后续的研究中,将进一步细化加强对各类问题的历史对比分析与现状案例的对应分析,以便更好的理解FIFA 修订RSTP 的初衷与意图,并为其运用于中国足球具体实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