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员“犯规”致人受伤,对方无需担责!为啥?房山法院解读来了

互动活动专区 2025-10-05 1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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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在参加一场业余足球比赛时,因对方球员断球“犯规”受伤,右手掌骨骨折,遂诉至法院向对方球员索偿。

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认为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金先生与杨先生均为足球爱好者,二人分别参加了自发组织的业余足球队。

2023年11月30日,在一场足球友谊赛中,杨先生为防守金先生,出脚断球与金先生产生“对脚”,导致金先生摔倒受伤。

后金先生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手掌骨骨折,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金先生称,因被杨先生踩到右脚尖,导致他摔倒受伤。

期间,杨先生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

金先生要求杨先生赔偿他因受伤已产生的医疗费6591元,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待鉴定后确定。

杨先生不同意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他认为自己没有踩到金先生,也没有犯规,二人同时踢到足球产生了“对脚”,之后金先生因惯性作用摔倒。

足球运动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金先生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伤,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金先生作为成年人以及足球爱好者,理应充分知晓参加足球比赛的风险。

金先生因参加比赛而受伤,要求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应举证证明杨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金先生主张杨先生踩到他的右脚尖,导致摔倒受伤,杨先生违反了足球规则。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是否违反体育规则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考量因素,但是违反体育规则并不等同于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现场监控录像,金先生受伤虽系因杨先生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杨先生的这一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非直接针对金先生的人身。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杨先生的动作意图和幅度,可以认定杨先生对金先生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金先生要求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金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展开全文

金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球场上的犯规,是裁判维护比赛秩序的一种手段,并不意味着犯规球员必然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足球爱好者,足球比赛是一项对抗性很强的体育比赛活动,参赛前,参加者应充分认识到此类赛事活动存在的潜在风险,严格遵守比赛规则,正确使用比赛装备,并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技术水平等量力而行,以尽量减少踢球意外发生的可能性。

同时,参加者在享受运动带来乐趣的同时,可以通过购买必要的保险等措施,为自身权益提供“兜底”保障。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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